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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许霆案的“牛鼻子”
2008年3月14日     Gary(荐)     阅读次数:1200


    2008
222
上午9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许霆取款案”,媒体对此作了大量的报道。从能够得到的材料来看,虽然公诉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同时首次提出了许霆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一些情节,但依然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坚持作无罪辩护。由于是“发回重审”,案件回到了一审法院,虽然重新组成了合议庭,但是,作出原判决的法院对于本案的观点一般是不很容易改变的(要知道这里面存在着太多的利害关系),只可能在量刑上有所考虑,而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则很可能难以改变。但是由于法学界不同观点、媒体、舆论的介入,因此,很有可能此案还会有波澜起伏。

 

    一个案件如果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各方就会产生比较大的压力和“动力”,当事各方都希望自己“胜利”。但是,“是”与“非”是一对矛盾关系,没法“双赢”。胜利的只能也只应该是法律。

 


    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并不是对许霆有什么好感,许霆“浑水摸鱼”、“乘人之危”式的行为,是广大群众所鄙视和反对的。公众所关注的是:为什么不符合盗窃罪法律规定的行为却被判为盗窃罪而且还被判处无期徒刑?为什么明明是由于
ATM机故障而引发出来的事情,却要由公民来负刑事责任?既然法律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为什么还要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广东省高院院长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对于柜员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释里都没有具体规定),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我国刑法早已废除了“类推”)的解释?


    社会可真是个“万花筒”,什么样的事情都有。许霆虽然只不过是个区区的小保安员,但是,既然成了大众瞩目的案件的当事人,尽管他是在监所里,他也不可能不知道社会上有许多人对他的这个案件所表示出来的态度(他的律师可以在会见时告诉他),即使从他的案件被高院发回重审这一点,他也会感到“有希望”,而引发出“争取更大胜利”的幻想,所以才会在庭审中说出他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的辩解,然而,这样的辩解当然是禁不起推敲的,反而弄巧成拙(他的三个直截了当的“没有”已经否定了他自己的说法),难怪许霆的辩护律师说他是“缺心眼”。但是,在媒体面前他第一次叙述了他的取款和逃亡经历和五个思想变化过程的内容却是比较符合逻辑和情理的(关键是需要其他证据来证实)。倒是其辩护律师的行为有点令人费解。该律师的任务是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其辩护内容就应该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进行,详细阐述和列举能够支持你的观点的理由和事实。如果你认为你的当事人无罪,就应该依据法律来说明他为什么无罪。如果你认为“柜员机”有罪,应该在审理控告“柜员机”的法庭上去进行询问。而该“情绪非常激动”的律师却在审判被告人许霆的案件中大喊“柜员机你知罪么?”“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有点“作秀”的味道,效果适得其反,难怪审判长要求其就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辩护,“不要作无谓的指责”了。至于公诉人认为“许霆至今仍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的说法,笔者更是感到莫名其妙。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现在罪与非罪还在进行着激烈的争论,还没有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尚未“依法判决”,谈何“彻底的悔罪表现”?莫非只有依照公诉人的意见,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才是“彻底的悔罪表现”?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事情,公诉人又何必越厨代庖,多此一举?

         人们常说:“牵牛要牵牛鼻子”,说到底,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许霆的行为符不符合“盗窃”?对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在上篇文章(《法庭不该成为
ATM机》)里分析过了。“被告人窃取银行经营资金,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这是公诉方的观点。可能是这些司法人员对“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太强烈了,听到“银行”丢了17.5万元,就立即认定“这是偷,是盗窃”,盗窃的还是“金融机构”,而且是“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判决其无期徒刑“并无不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语)。那么,这个“窃”字到底是应当按照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来解释,还是可以按照个人的认识、理解来解释?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非常明确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种要件必须全部符合,缺一不可。连广东省高院院长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也说了:“盗窃就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盗窃了。此案中假如柜员机没出错,他就偷不了。”那么,到底谁说的是正确的、符合法理与情理的呢?


    但愿这次重审能够让我们的人民法院真正牵到“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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